宁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县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监督管理的通告
宁府发〔2022〕6号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县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控范围
根据《宁都县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分为三个管控区域:
1.重点控制区。具体范围为:东至宁瑞公路、西至凌云大道、北至文鼎路、南至老鹰山省级森林公园。该区域内原则上不批准村民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从严控制区。具体范围为:东至武华山大道、西至翠微峰大道、北至翠微峰大道,南至兴泉铁路。该区域规划若干个村民集中建房小区(点),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城区村民建房。
3.一般控制区。该区域范围内村民建房,需逐级报村小组、村委会初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宁都县建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宁都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范围为:
(1)重点控制区以外,翠微峰大道、武华山大道外侧300米内;
(2)昌宁连接线两侧,道路垂直距离300米内。
二、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控职责
1.宁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宁都县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和监管,宁都县自然资源监察大队负责宁都县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执法监督。
2.宁都县农业农村局、梅江镇、竹笮乡等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范围负责宁都县城市规划区外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和管控,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宁都县城市规划区外村民建房执法监督。
三、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监管措施
1.城市规划区内,包括重点控制区、从严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
2.城市规划区管控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宁都县规划建设管理执法领导小组组织宁都县自然资源局、宁都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监察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3.城市规划区内,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宁都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责任追究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强制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无权批准、超越权限批准、违反程序批准等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所获批准无效,撤销各项建房行政许可,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4.自本通告下发后,对村民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在城市建设规划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作任何补偿。
5.公职人员或党员参与“两违”建设的,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属于领导干部的,一律按照有关程序先予以停职,再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从重从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对恶意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及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7.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房不及时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查处的,以及在村民建房申请审核、审批、监管和收费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
1.请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宁都县自然资源局0797—7296818、6886196,宁都县农业农村局0797-6832416,梅江镇人民政府0797-6832761,竹笮乡人民政府0797-6949285。
2.请广大人民群众对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违法违规建房监管中以及村民建房审核审批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宁都县监察委员会0797-6938716。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都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日